欢迎光临全国溯源防伪云平台官方网站!  

第一章  总则


第一条 全国溯源防伪云平台是由全国从事防伪研发、生产、应用、检验、验证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

平台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raceability and anti-counterfeiting cloud platform,缩写为NTACP。


平台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
第二条 平台的宗旨是:充分发挥平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,反映行业意见、建议,规范防伪行业健康发展,积极营造有利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,促进防伪技术不断进步,为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支撑,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免受侵害,创造一个让消费者放心的购物环境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。


平台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
第三条 平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
平台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信部。


平台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。平台接受国家工部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四条 平台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
第五条 平台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日照市。


平台的网址:www.syfw315.org.cn。全国统一服务热线:400-9556-315


 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
第六条 平台的业务范围:


(一)宣传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的重大决策、部署,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防伪打假、防伪溯源、知识产权保护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方针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


(二)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专家对防伪、防伪打假、防伪溯源、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。参与防伪、防伪溯源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制定、修订;


(三)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,参与制定防伪行业发展战略、发展规划;


(四)制定团体标准,完善管理制度,开展自愿性企业现场管理评价,推动防伪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,提升行业管理水平;


(五)根据行业发展需求,开展防伪、防伪溯源有关法律法规、知识技能等培训活动。开展行业人才评价,提升行业人才队伍素质;


(六)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,组织开展先进防伪技术和产品项目的攻关,组织防伪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研发、推广,引领行业发展。建设行业专家库,组织专家对防伪技术、产品和能力进行评价,为企业改进提升提供服务;


(七)根据市场形势,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日常监督抽查建议目录。受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委托,对重点领域应用的防伪技术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。市场随机购买样品,组织检验、验证,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风险预警报告,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,进行社会监督;


(八)依据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,组织开展全国溯源防伪云平台防伪科学技术奖;


(九)参与建立完善防伪、防伪溯源国家标准体系。参与组织开展防伪相关国家标准、团体标准制修订、宣贯。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、比对和评价;


(十)建立完善行规行约,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,推进防伪企业质量诚信承诺活动,与有资质的机构合作依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工作;


(十一)开展行业现状调研,根据授权对防伪行业的情况进行数据收集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,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适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;


(十二)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举办防伪产品和技术的相关展览(销)、论坛、研讨、技术交流、学术评议和论证、论文汇编等活动;


(十三)反映会员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

(十四)大力宣传防伪溯源保护品牌优秀案例,推动先进防伪技术在品牌保护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、物联网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、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应用,积极探索区块链在商品防伪中的应用;


(十五)大力推动先进防伪技术产品在票据、证件证书、金融机具等领域的应用;


(十六)跟踪国际防伪技术和产业动态,开展防伪国际交流和合作,推动我国防伪企业走向国际市场;


(十七)依照有关规定,建设防伪溯源查验公共服务平台,提高防伪公信力,便于公众查验,增强防伪信息化服务政府、行业和社会能力;


(十八)建设防伪宣传公共平台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,依照有关规定,办好平台网站、公众号等自媒体及《中国品牌与防伪》杂志,出版相关专业技术资料,开展防伪宣传和知识普及等活动,提升全社会防伪保护意识;


(十九)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;


(二十)提供符合平台宗旨的其他专业服务。
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 


 第三章  会员


第七条 平台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
第八条 拥护平台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平台:


(一)有加入平台的意愿;


(二)在平台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;


(三)单位会员:与防伪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。单位会员代表应是该单位法人代表或受法人代表委托的在职领导;


(四)个人会员:热心于防伪工作的个人和熟悉本行业的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,经个人申请,办理有关手续,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

平台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平台。
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 
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
1. 单位会员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)和企业简介;


2. 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简历。


(三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
(四)由平台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(二)对平台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
(三)参加平台活动并获得平台服务的优先权;


(四)退会自由。
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
(一)积极参加平台活动;


(二)遵守平台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
(三)执行平台的决议;
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
(五)维护平台的合法权益;


(六)向平台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
(一)警告;


(二)通报批评;
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
(四)除名。
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平台。
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平台活动;
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
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平台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十六条 平台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平台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
 


 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平台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
(二)决定平台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,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;
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
 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平台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
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;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、视频会议、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。

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平台67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推举平台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
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平台名称变更、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;
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
 
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平台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
   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 人,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

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不在平台领取薪酬。


(一)平台单位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
1. 在平台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,管理规范,信誉良好;


2. 积极支持行业发展,并在平台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做出一定贡献。


(二)平台个人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
1. 长期从事防伪研究、检验、验证、应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,具有一定影响力;


2. 积极支持行业发展,为平台发展做出贡献。

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;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;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,方可召开会议选举;


按照本章程规定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
(三)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平台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(二)对平台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平台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
(三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
(四)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
(五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
(六)不从事损害平台合法利益的活动;


(七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平台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
    (九)领导平台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
(十二)制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
(十三)决定平台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
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
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
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
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
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
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平台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

第三节  常务理事会


第三十三条 平台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
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
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
   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平台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

第四节  负责人


第三十六条 平台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5-20名,秘书长1名。


平台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平台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平台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
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
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,但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。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,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。


第三十七条 平台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
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。


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平台法定代表人。


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平台法定代表人。


法定代表人代表平台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
平台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
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,平台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,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平台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
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
理事长、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


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
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
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
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。负责人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、备会员查询,并向社会公开。


第五节  监事会


第四十三条 平台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-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
平台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
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
第四十五条 平台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
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平台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平台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
(三)检查平台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平台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
(五)向中央社会工作部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平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
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
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平台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平台承担。


第六节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
第四十九条 平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平台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平台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平台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平台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平台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平台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平台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平台承担。


平台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

第五十条 平台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
第五十一条 平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、“联络处”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平台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词的,仅限于行(事)业领域限定语。


平台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”、“处”、“室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平台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且区别于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。


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
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平台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平台财务统一核算。


第五十四条 平台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
第七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
第五十五条 平台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监事会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
第五十六条 平台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平台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五十七条 平台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
第五十八条 平台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 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五十九条 平台收入来源:


(一)会费;


(二)捐赠;


(三)自主业务开展;
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
(五)利息;
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第六十条 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
第六十一条 平台的收入除用于与平台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
第六十二条 平台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第六十三条 平台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六十四条 平台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
第六十五条 平台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

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平台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

第六十七条 平台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平台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平台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
第六十八条 平台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平台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
 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
第六十九条 平台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
第七十条 平台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平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
第七十一条 平台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
第七十二条 平台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
 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七十三条 对平台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
第七十四条 平台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
 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七十五条 平台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七十六条 平台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第七十七条 平台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平台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
第七十八条 平台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
第九章  附则


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第五届第一次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平台的理事会。


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  • 电话:400-9556-315  

    邮箱:syfw@syfw315.org.cn

    地址:山东省日照市全国溯源防伪云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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